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国有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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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13-12-13 | 文章来源:原创 | 【 【打印】
  
  院属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为便于各单位做好资产使用相关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院资产管理职能分工问题
  根据分工,计划财务局负责除房地产外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局负责房地产的管理。院属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房地产原值800万元以下或原值800万元以上但期限6个月之内的,以及以原值8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向企业投资的,报基本建设局审批;超过上述金额标准和期限的,有关申请须经基本建设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有关单位以房地产、资金等混合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有关申请报计划财务局,经基本建设局会签后批复或报财政部审批。
  二、关于房地产出租出借问题
  院属事业单位的科研和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确有房屋需要出租的,有关单位必须写明原因,并经所长办公会议(或所务会)审议通过后报院基本建设局审批。各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科发办字〔2007〕70号)的有关规定,院保留收缴的权利。出租出借房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地产产权产籍等资料完整、真实,不存在纠纷及安全隐患;
  (二)经所内正常程序批准;
  (三)所内科研教育用房基本满足使用需要,出租出借行为不影响所内科研工作。
  三、关于《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事项补报备查问题
  按照《补充通知》要求,各事业单位应对未经审批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进行清理后报财政部备查。为了做好上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未经批准的对外投资补报备查问题
  按照《补充通知》要求,结合投资管理实际情况,各事业单位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中国科学院未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认定备查申报表》(附件2)报院计划财务局(同时以电子邮件发送至cwzc@cashq.ac.cn),并附投资合同(协议)、相关所长办公会议(或所务会议)纪要和投资资产清单。
  (二)未经批准的出租出借事项补报备查问题
  按照《补充通知》要求,结合出租出借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各事业单位应于2010年5月30日前将《中国科学院未经审批的出租出借项目认定备查申报表(房地产部分)》(附件3)报基本建设局审核认定(同时以电子邮件发送至   zoufan@cashq.ac.cn),并附出租出借协议(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相关所长办公会议(或所务会议纪要)、出租出借房地产清单;将《中国科学院未经审批的出租出借项目认定备查申报表 (除房地产以外部分)》(附件4)报院计划财务局(同时以电子邮件发送至cwzc@cashq.ac.cn),并附出租出借协议(合同)、相关所长办公会议(或所务会议)、出租出借资产清单。
  四、关于资产短期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问题
  对6个月内的房地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出租出借单位报院基本建设局审批。对于房地产以外其他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其资产原值800万元以下,或原值800万元以上但出租出借期限6个月之内的,仍按《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科发计字〔2005〕160号)规定权限处理,即出租出借事项“实行单位审批制。其中:单台件5万元以上或总额超过20万元的,须经过所长办公会议批准;单台件20万元以上或总额超过50万元的,需报院备案”。各事业单位应将授权范围内批准的出租出借事项于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院计划财务局报财政部备案(一式4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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